教育部疫後就學貸款補助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部督導與執行、各承貸銀行及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以下簡稱信用保證基金)辦理本辦法相關事項之各相關人員,非由於故意、重大過失或舞弊之情事,民營金融機構及信用保證基金之各級承辦人員得免除相關行政及財務責任;本部及公營金融機構之各級承辦人員,得依審計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免除全部之損害賠償責任或予以糾正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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