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執行疫後振興藝文產業及藝文消費措施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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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定藝文產業如下: 一、實體書店及出版產業。 二、博物館、地方文化館及社區營造。 三、電影映演、廣播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 四、表演藝術、視覺藝術及工藝產業。 五、有形及無形文化資產應用產業。 六、其他經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公告之藝文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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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本辦法所定藝文產業如下: 一、實體書店及出版產業。 二、博物館、地方文化館及社區營造。 三、電影映演、廣播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 四、表演藝術、視覺藝術及工藝產業。 五、有形及無形文化資產應用產業。 六、其他經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公告之藝文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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