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執行疫後振興藝文產業及藝文消費措施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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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協助藝文產業疫後振興及擴大藝文消費,推動措施如下: 一、發放藝文消費抵用金。 二、產業精準振興。 三、推動文化體驗。 四、強化藝文平權。 五、壯大藝術內容。 六、其他經本部公告之振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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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為協助藝文產業疫後振興及擴大藝文消費,推動措施如下: 一、發放藝文消費抵用金。 二、產業精準振興。 三、推動文化體驗。 四、強化藝文平權。 五、壯大藝術內容。 六、其他經本部公告之振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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