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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執行疫後振興藝文產業及藝文消費措施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前條第一款所定發放藝文消費抵用金措施,指以數位形式發放符合資格且完成登記之申請者,每人發放一千二百點(一點價值新臺幣一元),由其自行使用於第二條之藝文產
  2.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一日至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間出生,且符合下列各款資格條件之一者,得登記領取藝文消費抵用金: 一、於國內現有戶籍之國民。 二、各級政府機關因公派駐國外於國內現無戶籍之人員及其具有我國國籍之眷屬。 三、取得臺灣地區居留許可之無戶籍國民。 四、大陸地區人民為國內現有戶籍國民之配偶,且取得臺灣地區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許可。 五、外國人為國內現有戶籍國民之配偶,取得居留許可。 六、香港或澳門居民為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取得居留許可。 七、前三款大陸地區人民、外國人、香港或澳門居民離婚或配偶死亡,其居留許可未廢止。 八、第三款至前款之人取得定居許可,尚未設戶籍。 九、取得我國永久居留許可之外國人。
  3. 第一項藝文消費抵用金之登記領取、使用範圍、期程及其他作業事項,由本部另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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