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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委託辦理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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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機構辦理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所聘講師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並檢附相關合格證照或在職證明,經公路主管機關: 一、經公路主管機關設立之訓練機構道路交通管理法規或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專訓練結業領有證書。 二、曾任或現任經教育部認可之高中(職)以上學校交通法規、交通管理、交通工程、汽車或機械相關課程教師滿二年以上。 三、曾任或現任機關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或覆議會委員滿二年以上。 四、曾任或現任警察機關交通執法或交通事故處理職務二年以上。 五、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醫師、護理師、心理師、其他醫事專門職業證書或社會工作師證書之人員。 六、曾從事酒駕防制工作二年以上之專業人士或社會工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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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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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名詞
  • 鑑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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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委託辦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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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委託辦理辦法第 5 條規定:「受託機構辦理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所聘講師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並檢附相關合格證照或在職證明,經公路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委託辦理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