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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顧問服務機構審查收費標準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標準收費項目及基準如下: 一、認可審查:申請職安全衛生顧問服務機構(以下簡稱顧問機構)認可者,每一申請案件,收取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二、變更審查:顧問機構申請專任負責人、顧問人員或登記地址之變更者,次收取新臺幣一千五百元;其顧問人員變更人數三人者,加收新臺幣一千元。
  2. 前項第二款變更項目為申請已登錄之顧問人員註銷者,免收取審查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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