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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顧問服務機構審查收費標準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繳納規費,應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現金或至金融機構電匯。 二、以金融機構為發票人之支票、國庫支票或匯票。
  2. 前項支票、國庫支票、匯票或電匯之受款人,應為中央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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