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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 4 條

  1. 1.用本條例之教職員於初次依法定資格聘(派)任、遴用後,服務學校至遲應於實際到職支薪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報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機關(以下簡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為其設立教職員個人退休金專戶(以下簡稱個人專戶)。
  2. 2.服務學校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致教職員權益受損時,由服務學校負損害賠償責任。但有不可歸責於服務學校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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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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