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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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教職員依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每月應負擔之退撫儲金費用,自其到職支薪之日起,由服務學校於每月發薪時代扣,並彙繳退撫基金管理機關。
- 2.教職員依本條例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自願增加提繳退撫儲金費用者,應向服務學校提出申請,由服務學校透過退撫基金管理機關指定之網路平台進行申報,並自其薪資中代扣,連同前項代扣金額,一併彙繳退撫基金管理機關。
- 3.教職員失蹤期間,依相關待遇法令發給全數本(年功)薪額者,仍應由服務學校按月繼續代扣退撫儲金費用。
- 4.第二項教職員得在本條例第九條第二項所定自願增加提繳比率範圍內,向服務學校申請變更退撫儲金之自願增加提繳比率。其停止自願增加提繳退撫儲金費用時,亦同。
- 5.服務學校受理所屬教職員申請變更自願增加提繳比率或停止自願增加提繳退撫儲金費用後,應透過退撫基金管理機關指定之網路平台辦理變更或停止自願增加提繳退撫儲金費用作業。
深度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這個法規的內容。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第九條第一項條文
- 第九條第二項條文
- 期間名詞
- 法令名詞
- 按名詞
- 業名詞
- 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第 9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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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