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 3 條
快速跳轉
深度解讀
根據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三條第四項的規定,所謂的「有給」是指教職員依據相關待遇法令的規定核敘薪點,並且支領本(年功)薪額及法定加給或相當之給與。 根據教育部92年11月4日台人(三)字第0920163239號函,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二條規定,對於公立學校現職專任教職員的退休條件有著明確的規定。教育部的函件是與該法條有關之範例,顯示了法規對於公立學校教職員的待遇規定。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第三條第四項條文
- 所稱名詞
- 法令名詞
- 核名詞
- 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第 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