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三條第四項所稱有給,指教職員依相關待遇法令規定核敘薪點並支領本(年功)薪額及法定加給或相當之給與。
根據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三條第四項的規定,所謂的「有給」是指教職員依據相關待遇法令的規定核敘薪點,並且支領本(年功)薪額及法定加給或相當之給與。 根據教育部92年11月4日台人(三)字第0920163239號函,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二條規定,對於公立學校現職專任教職員的退休條件有著明確的規定。教育部的函件是與該法條有關之範例,顯示了法規對於公立學校教職員的待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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