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項第三款及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經服務學校認定不能從事本職工作,亦無法擔任其他相當工作,指教師、研究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專業及技術教師、專任運動教練及助教,有具體事證足資證明其不能勝任現職工作,且於服務學校已無工作性質相近之職務可以調任,並經教師評審委員會或教練評審委員會審認。
- 校長具有前項情事者,由主管機關予以認定。
- 稀少性科技人員不能從事本職工作,亦無工作性質相近之職務可以調任之認定,比照公務人員之認定程序辦理。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22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