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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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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教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准其自願退休: 一、任職滿五年,年滿六十歲。 二、任職滿二十五年。
  2. 2.教職員任職滿十五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准其自願退休: 一、出具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以下簡稱合格醫院)開立已達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以下簡稱公保失能給付標準)所定半失能以上之證明或經鑑定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身心障礙等級為重度以上等級。 二、罹患末期之惡性腫瘤或為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三條第二款所稱之末期病人,且繳有合格醫院出具之證明。 三、領有權責機關發之全民健康保險永久重大傷病證明,並經服務學校認定不能從事本職工作,亦無法擔任其他相當工作。 四、符合法定身心障礙資格,且經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四條之一所定個別化專業評估機制,出具為終生無工作能力之證明。
  3. 3.前項第四款所定個別化專業評估機制,出具為終生無工作能力證明之相關作業方式,適用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以下簡稱退撫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八條規定。
  4. 4.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年滿六十歲之自願退休年齡,對所任職務有體能上之限制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酌予降低。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
  5. 5.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年滿六十歲之自願退休年齡,於具原住民身分者,適用退撫條例第十八條第四項規定。
  6. 6.前項所定原住民身分之認定,依其戶籍登載資料為準。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 18 條的內容,教職員可以根據以下情形之一申請自願退休: 1. 任職滿五年,年滿六十歲。 2. 任職滿二十五年。 此外,教職員如果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可以強制要求自願退休: 1. 出具已達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半失能以上之證明或符合身心障礙等級為重度以上等級。 2. 罹患末期惡性腫瘤或是被認定為末期病人。 3. 持有全民健康保險核發的永久重大傷病證明,並被學校認定無法從事本職工作,也無法從事其他相當工作。 4. 符合法定身心障礙資格,並且通過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四條之一規定的個別化專業評估機制,出具為終生無工作能力的證明。 根據退撫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八條規定,第四款所定的個別化專業評估機制的作業方式可提供終生無工作能力的證明。 此外,根據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的年滿六十歲之自願退休年齡,中央主管機關可根據教職員所任職務對體能的限制進行調整,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而對於具原住民身分的教職員,則適用退撫條例第十八條第四項的規定。 此外,原住民身分的認定依據其戶籍登載資料為準。 然而,此回答僅提供了對該法條的釋義,並未提供該法條相關範例,請參考最新的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及退撫條例施行細則以獲取更詳細的資訊。

立法沿革 1

(1111216 制定)

教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准其自願退休:   一、任職滿五年,年滿六十歲。   二、任職滿二十五年。   教職員任職滿十五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准其自願退休:   一、出具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以下簡稱合格醫院)開立已達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以下簡稱公保失能給付標準)所定半失能以上之證明或經鑑定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身心障礙等級為重度以上等級。   二、罹患末期之惡性腫瘤或為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三條第二款所稱之末期病人,且繳有合格醫院出具之證明。   三、領有權責機關核發之全民健康保險永久重大傷病證明,並經服務學校認定不能從事本職工作,亦無法擔任其他相當工作。   四、符合法定身心障礙資格,且經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四條之一所定個別化專業評估機制,出具為終生無工作能力之證明。   前項第四款所定個別化專業評估機制,出具為終生無工作能力證明之相關作業方式,適用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以下簡稱退撫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八條規定。   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年滿六十歲之自願退休年齡,對所任職務有體能上之限制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酌予降低。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   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年滿六十歲之自願退休年齡,於具原住民身分者,適用退撫條例第十八條第四項規定。   前項所定原住民身分之認定,依其戶籍登載資料為準。

(1111216 制定)

教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准其自願退休:   一、任職滿五年,年滿六十歲。   二、任職滿二十五年。   教職員任職滿十五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准其自願退休:   一、出具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以下簡稱合格醫院)開立已達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以下簡稱公保失能給付標準)所定半失能以上之證明或經鑑定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身心障礙等級為重度以上等級。   二、罹患末期之惡性腫瘤或為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三條第二款所稱之末期病人,且繳有合格醫院出具之證明。   三、領有權責機關核發之全民健康保險永久重大傷病證明,並經服務學校認定不能從事本職工作,亦無法擔任其他相當工作。   四、符合法定身心障礙資格,且經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四條之一所定個別化專業評估機制,出具為終生無工作能力之證明。   前項第四款所定個別化專業評估機制,出具為終生無工作能力證明之相關作業方式,適用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以下簡稱退撫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八條規定。   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年滿六十歲之自願退休年齡,對所任職務有體能上之限制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酌予降低。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   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年滿六十歲之自願退休年齡,於具原住民身分者,適用退撫條例第十八條第四項規定。   前項所定原住民身分之認定,依其戶籍登載資料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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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 18 條規定:「教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准其自願退休: 一、任職滿五年,年滿六十歲。 二、任職滿二十五年。教職…」(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 18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