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職員配合學校停辦、合併或組織變更,經服務學校依法令辦理精簡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准其自願退休: 一、任職滿二十年。 二、任職滿十年而未滿二十年,且年滿五十五歲。 三、任本職務年功薪最高級滿三年,且年滿五十五歲。
根據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19條,教職員在配合學校停辦、合併或組織變更時,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者,可以自願退休: 1. 任職滿二十年。 2. 任職滿十年但未滿二十年,且年滿五十五歲。 3. 任本職務年功薪最高級滿三年,且年滿五十五歲。 這條法規在教職員自願退休時提供了相關的標準。如果教職員滿足其中一項情況,便可以自願退休。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為了因應學校停辦、合併或組織變更而需要調整人力資源的情況。
教職員配合學校停辦、合併或組織變更,經服務學校依法令辦理精簡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准其自願退休: 一、任職滿二十年。 二、任職滿十年而未滿二十年,且年滿五十五歲。 三、任本職務年功薪最高級滿三年,且年滿五十五歲。
教職員配合學校停辦、合併或組織變更,經服務學校依法令辦理精簡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准其自願退休: 一、任職滿二十年。 二、任職滿十年而未滿二十年,且年滿五十五歲。 三、任本職務年功薪最高級滿三年,且年滿五十五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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