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20條的相關規定: 1. 根據該條第一項規定,教職員任職滿五年且年滿六十五歲的情況下,應當進行屆齡退休。 2. 根據該條第二項規定,若教師根據規定借調辦理留職停薪,符合前項規定且沒有符合第25條第1項和第55條第1項規定的情況,可以在滿六十五歲起的十年內辦理退休。 3. 根據該條第三項規定,若教職員已達到第一項規定的年齡且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以延長服務,不受第一項應辦理屆齡退休的限制: a. 專科以上學校校長可以任職至任期結束。如果任期屆滿後獲得續聘,可以繼續服務至任期屆滿,但不得超過七十歲。 b. 專科以上學校教授、副教授根據學校基於教學需要並經其同意的情況下繼續服務。最長可延長至滿七十歲的學期結束。 4. 根據該條第四項規定,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根據前項第一款規定任職至聘期結束後,根據相關法令規定回任原校教授、副教授後,可以根據前項第二款規定辦理延長服務。 5. 前兩項延長服務的條件、期限、審核程序及相關事項,適用於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教授和副教授的延長服務辦法。 以上所述內容來自於《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並根據其內容進行釋義,以解答你提供的問題。
教職員任職滿五年,且年滿六十五歲者,應辦理屆齡退休。 教師依規定借調辦理留職停薪,除借調依法銓敘審定之公務人員及政務人員外,於留職停薪期間符合前項規定,且無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情形者,得於屆滿六十五歲之日起十年內辦理退休。 教職員已達第一項規定之年齡,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以延長服務,不受第一項應辦理屆齡退休之限制: 一、專科以上學校校長得任職至任期屆滿為止;其任期屆滿而獲續聘者,得繼續服務至任期屆滿。但不得逾七十歲。 二、專科以上學校教授、副教授經學校基於教學需要,並徵得其同意繼續服務者。至多延長至屆滿七十歲當學期為止。 專科以上學校校長依前項第一款規定任職至聘期屆滿,並依相關法令規定回任原校教授、副教授後,得依前項第二款規定辦理延長服務。 前二項延長服務之條件、期限、審核程序及相關事項,適用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教授副教授延長服務辦法。
教職員任職滿五年,且年滿六十五歲者,應辦理屆齡退休。 教師依規定借調辦理留職停薪,除借調依法銓敘審定之公務人員及政務人員外,於留職停薪期間符合前項規定,且無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情形者,得於屆滿六十五歲之日起十年內辦理退休。 教職員已達第一項規定之年齡,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以延長服務,不受第一項應辦理屆齡退休之限制: 一、專科以上學校校長得任職至任期屆滿為止;其任期屆滿而獲續聘者,得繼續服務至任期屆滿。但不得逾七十歲。 二、專科以上學校教授、副教授經學校基於教學需要,並徵得其同意繼續服務者。至多延長至屆滿七十歲當學期為止。 專科以上學校校長依前項第一款規定任職至聘期屆滿,並依相關法令規定回任原校教授、副教授後,得依前項第二款規定辦理延長服務。 前二項延長服務之條件、期限、審核程序及相關事項,適用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教授副教授延長服務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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