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資優惠高壓場景的精準對話美國法庭詰辯學院 NITA 教官的溝通實戰心理學把最高壓房間裡的詰問與提問邏輯,變成你日常對話的工具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資料來源異動 107.05.15

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教授副教授延長服務辦法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條號直達點條號跳到條文,懸停看白話小標
第 2 條開啟分頁 ↗
  1. 公立專科以上學校(以下簡稱學校)校長依相關程序聘任並經主管機關聘定後,於任期中屆滿六十五歲者,得任職至任期屆滿為止;於任期屆滿而獲續聘者,得繼續服務至任期屆滿,但不得逾七十歲。
  2. 學校校長如任職至任期屆滿,並依相關法令規定回任原校教授、副教授後,得依本辦法規定辦理延長服務。
第 3 條開啟分頁 ↗
  1. 學校基於教學需要,經校級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認定教授、副教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並徵得其同意於年滿六十五歲後繼續服務者,得辦理延長服務: 一、擔任中央研究院院士。 二、曾擔任國家講座主持人或國內外大學講座主持人。 三、曾獲國家產學大師獎。 四、曾獲教育部學術獎、全國傑出通識教育教師獎或師鐸獎。 五、曾獲科技部傑出研究獎勵二次以上。 六、自屆齡當月或每次延長服務屆滿之日前五年內,有一本以上個人著作出版或於國內外著名學術性刊物公開發表與所授課程相關之重要學術論文三篇以上,對學術確有貢獻。 七、教授藝能科目自屆齡當月或每次延長服務屆滿之日前五年內,有創作、展演、技術指導三次以上,著有國際聲望。 八、所擔任課程接替人選經認定屬一時難以羅致。 九、辦理產學合作成績優良,對學術及產業界著有具體貢獻。
  2. 各校得配合校務發展,自行訂定較前項各款更嚴格之條件。
第 5 條開啟分頁 ↗教授、副教授延長服務期限,依下列規定辦理,並至屆滿七十歲之當學期終了止: 一、依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條件辦理延長服務者,其每次延長服務期限由學校自訂。 二、依第三條第一項第六款至第九款規定條件辦理延長服務者,第一次自年滿六十五歲之日起至屆滿六十六歲之當學期終了止;第二次以後,每次延長服務期限不得逾一年。
第 6 條開啟分頁 ↗學校辦理教授、副教授延長服務案件,應於其年滿六十五歲前或每次延長服務期間屆滿前,提經教評會審議通過。
第 8 條開啟分頁 ↗校長、教授、副教授延長服務案件確定後,學校應於一個月內至全國公教人員退休撫卹整合平臺登錄校長、教授及副教授延長服務名冊資料。
第 9 條開啟分頁 ↗校長於延長服務期間辦理退休者,其退休之生效日期如下: 一、任期屆滿者,為任期屆滿之次日。 二、經主管機關同意於聘期中辦理辭職者,為辭職生效日。
第 10 條開啟分頁 ↗教授、副教授於延長服務期間因已無教學意願、不符合第三條第一項所定延長服務條件或第二項規定學校自訂之延長服務條件、學校已無教學需要,學校應中止其延長服務,立即報請主管機關辦理退休,並以學校中止其延長服務之日為其退休生效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教授副教授延長服務辦法全文共 12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7.05.15,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