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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教授副教授延長服務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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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辦理教授、副教授延長服務案件,應於其年滿六十五歲前或每次延長服務期間屆滿前,提經教評會審議通過。

深度解讀

根據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教授副教授延長服務辦法第 6 條的規定,學校辦理教授、副教授延長服務的案件時,需在其年滿六十五歲之前或每次延長服務期間屆滿之前,經過教評會的審議並通過。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公立專科以上學校的教授已經年滿六十五歲,但希望繼續延長服務,該學校就需要經過教評會的審議,並且獲得審議通過,才能夠同意該教授的延長服務申請。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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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教授副教授延長服務辦法第 6 條規定:「學校辦理教授、副教授延長服務案件,應於其年滿六十五歲前或每次延長服務期間屆滿前,提經教評會審議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教授副教授延長服務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