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教授副教授延長服務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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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辦理教授、副教授延長服務案件,應於其年滿六十五歲前或每次延長服務期間屆滿前,提經教評會審議通過。
深度解讀
根據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教授副教授延長服務辦法第 6 條的規定,學校辦理教授、副教授延長服務的案件時,需在其年滿六十五歲之前或每次延長服務期間屆滿之前,經過教評會的審議並通過。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公立專科以上學校的教授已經年滿六十五歲,但希望繼續延長服務,該學校就需要經過教評會的審議,並且獲得審議通過,才能夠同意該教授的延長服務申請。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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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