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教授副教授延長服務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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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副教授於延長服務期間,不得留職停薪或休假進修、研究。
深度解讀
該法規為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教授副教授延長服務辦法第 7 條,根據此條款,教授、副教授在延長服務期間不得選擇留職停薪或休假進修、研究。這表示教授和副教授在延長服務期間必須全職執行岗位職責,不得請假或進行進修、研究等活動。 參考資料: - 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教授副教授延長服務辦法 (教育部令第 93年9月30日修正)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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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