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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教授副教授延長服務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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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副教授於延長服務期間,不得留職停薪或休假進修、研究。

深度解讀

該法規為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教授副教授延長服務辦法第 7 條,根據此條款,教授、副教授在延長服務期間不得選擇留職停薪或休假進修、研究。這表示教授和副教授在延長服務期間必須全職執行岗位職責,不得請假或進行進修、研究等活動。 參考資料: - 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教授副教授延長服務辦法 (教育部令第 93年9月30日修正)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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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教授副教授延長服務辦法第 7 條規定:「教授、副教授於延長服務期間,不得留職停薪或休假進修、研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教授副教授延長服務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