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教授副教授延長服務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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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副教授延長服務期限,依下列規定辦理,並至屆滿七十歲之當學期終了止: 一、依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條件辦理延長服務者,其每次延長服務期限由學校自訂。 二、依第三條第一項第六款至第九款規定條件辦理延長服務者,第一次自年滿六十五歲之日起至屆滿六十六歲之當學期終了止;第二次以後,每次延長服務期限不得逾一年。
深度解讀
根據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教授副教授延長服務辦法第5條的規定,教授和副教授的延長服務期限需要依照下列規定辦理,並在屆滿70歲的學期結束時終止: 1. 符合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的條件,辦理延長服務的人,每次延長服務期限由學校自行確定。 2. 符合第三條第一項第六款至第九款的條件,辦理延長服務的人,第一次延長服務期限從年滿65歲的那天開始,至屆滿66歲的學期結束時終止;之後的每次延長服務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根據所提供的資料,可以進一步解釋這個法規的適用範圍是公立專科以上學校的校長、教授和副教授。這個法規的目的是提供一個機制,讓校長、教授和副教授可以延長他們的服務期限,以便繼續在學校中發揮其專業能力。根據法規的不同規定,延長服務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條文
- 第三條第一項第六款至第九款條文
- 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教授副教授延長服務辦法 第 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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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