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教授副教授延長服務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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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進用之教授級或副教授級專任專業技術人員,及依專科學校專業及技術教師遴聘辦法進用之教授級或副教授級專任專業及技術教師之延長服務,得比照本辦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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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法規
- 專科學校專業及技術教師遴聘辦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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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