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教授副教授延長服務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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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副教授於延長服務期間因已無教學意願、不符合第三條第一項所定延長服務條件或第二項規定學校自訂之延長服務條件、學校已無教學需要,學校應中止其延長服務,立即報請主管機關辦理退休,並以學校中止其延長服務之日為其退休生效日。
深度解讀
根據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教授副教授延長服務辦法第10條的規定,如果教授、副教授在延長服務期間已經沒有教學意願、不符合延長服務的條件,或者學校已經不需要他們的教學服務,學校應該立即中止他們的延長服務,並且立即向主管機關報請辦理退休手續,以中止延長服務的日期為他們的退休生效日。 一個與這項法規相關的範例是,假設一位教授在延長服務期間表示已經沒有教學意願,學校經評估後發現他也不符合延長服務的條件,因此學校依照這項法規中止他的延長服務並報請主管機關辦理退休手續,退休生效日為中止延長服務的日期。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第三條第一項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教授副教授延長服務辦法 第 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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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