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教授副教授延長服務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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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長於延長服務期間辦理退休者,其退休之生效日期如下: 一、任期屆滿者,為任期屆滿之次日。 二、經主管機關同意於聘期中辦理辭職者,為辭職生效日。
深度解讀
根據《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教授副教授延長服務辦法第9條》,校長在延長服務期間辦理退休的生效日期如下: 一、任期屆滿者,為任期屆滿的次日。 二、經主管機關同意於聘期中辦理辭職者,為辭職生效日。 這表示如果校長的任期屆滿,退休的生效日期將是在任期屆滿的次日生效。而如果校長在聘期中獲得主管機關的同意辦理辭職,退休的生效日期將是辭職生效日。为這個問題範例,可以舉出校長在任期屆滿後的次日辦理退休手續,那麼退休的生效日期將是在任期屆滿的次日;或者舉例校長在聘期中經主管機關同意辭職,退休的生效日期將是辭職生效日。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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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