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教授副教授延長服務辦法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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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深度解讀
根據《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教授、副教授延長服務辦法的第1條是基於該條例第20條第5項修訂而成。該條例規定如下:「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20條第5項:校長、教授應以學齡、學術專長、學校行政、教學研究成果等為考量,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得延長服務年限至最高七十五歲。」 這項法規的目的是為了允許公立學校校長、教授延長工作年限,以便能夠更好地發揮他們的學齡、學術專長、學校行政和教學研究成果。此外,根據這項法規,延長服務年限的最高界限是七十五歲。 一個相關的例子是,如果一位公立專科以上學校的校長在六十五歲時達到退休年齡,但因其在學校行政和教學研究中取得了出色的成果,該校校長可以根據該法規申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法規
- 第二十條第五項條文
-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第 20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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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