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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教授副教授延長服務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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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立專科以上學校(以下簡稱學校)校長依相關程序聘任並經主管機關聘定後,於任期中屆滿六十五歲者,得任職至任期屆滿為止;於任期屆滿而獲續聘者,得繼續服務至任期屆滿,但不得逾七十歲。
  2. 2.學校校長如任職至任期屆滿,並依相關法令規定回任原校教授、副教授後,得依本辦法規定辦理延長服務。

深度解讀

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教授副教授延長服務辦法第2條規定了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校長的退休年齡和延長服務的相關規定。根據這條法規,當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校長達到任期屆滿六十五歲時,可以繼續任職直到任期屆滿,但是不得超過七十歲。同時,如果校長在任期屆滿後擔任教授或副教授職務,可以根據本辦法規定辦理延長服務。這表示校長可以在退休後擔任教授或副教授職務並延長服務,具體的辦法和程序可以參照這條法規進行辦理。根據參考資料,例如「教職員服務與任用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四章第一百五十五條」,教職員在到達退休年齡後,如果獲得續聘或回任原職,可以繼續服務至任期屆滿。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主管機關名詞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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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教授副教授延長服務辦法第 2 條規定:「公立專科以上學校(以下簡稱學校)校長依相關程序聘任並經主管機關聘定後,於任期中屆滿六十五歲者,得…」(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教授副教授延長服務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