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教授副教授延長服務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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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讀
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教授副教授延長服務辦法第2條規定了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校長的退休年齡和延長服務的相關規定。根據這條法規,當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校長達到任期屆滿六十五歲時,可以繼續任職直到任期屆滿,但是不得超過七十歲。同時,如果校長在任期屆滿後擔任教授或副教授職務,可以根據本辦法規定辦理延長服務。這表示校長可以在退休後擔任教授或副教授職務並延長服務,具體的辦法和程序可以參照這條法規進行辦理。根據參考資料,例如「教職員服務與任用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四章第一百五十五條」,教職員在到達退休年齡後,如果獲得續聘或回任原職,可以繼續服務至任期屆滿。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主管機關名詞
- 法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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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