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言詞辯論實施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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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以下簡稱本院)受理之上訴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行言詞辯論: 一、法律關係複雜或法律見解紛歧,有以言詞辯明之必要。 二、涉及專門知識或特殊經驗法則,有以言詞說明之必要。 三、涉及公益或影響當事人權利義務重大,有行言詞辯論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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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最高行政法院言詞辯論實施辦法第2條,該法條規定了本院受理上訴事件應行言詞辯論的情形,包括法律關係複雜或法律見解紛歧、涉及專門知識或特殊經驗法則、涉及公益或影響當事人權利義務重大等情形。 根據法源資訊,針對第2條的第一項,舉出一個相關範例:在涉及公益或影響當事人權利義務重大的情形,最高行政法院可能需要進行言詞辯論,以釐清案情及法律見解。 對於第2條的第二項,可舉出一個相關範例:若案件涉及專門知識或特殊經驗法則,最高行政法院可能需要進行言詞辯論,以充分說明案情及法律見解。 對於第2條的第三項,可舉出一個相關範例:在法律關係複雜或法律見解紛歧的案件中,最高行政法院需要進行言詞辯論,以釐清法律關係及解釋法律見解。 以上為對最高行政法院言詞辯論實施辦法第2條的釋義及相關範例。
- 行政法名詞
- 上訴名詞
- 言詞辯論名詞
- 法律關係名詞
- 法律名詞
- 經驗法則名詞
- 當事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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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