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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言詞辯論實施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合議庭就應行言詞辯論之事件,得指定受命法官先行準備程序,為下列各款事項之處理: 一、確認上訴範圍及答辯聲明。 二、整理須行言詞辯論之法律爭點。 三、其他與進行言詞辯論有關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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