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最高行政法院言詞辯論實施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應行言詞辯論之事件,未經準備程序或經審判長審,確認準備程序已終結者,審判長應速定言詞辯論期日
  2. 指定言詞辯論期日,宜注意預留當事人十四日以上之期間,給予當事人充分準備之機會。
  3. 言詞辯論之法律爭點應與指定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併送達於當事人。
  4. 當事人應於言詞辯論期日七日前,就前項法律爭點提出書狀及其文字電子檔於本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最高行政法院言詞辯論實施辦法 第4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