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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言詞辯論實施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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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應行言詞辯論之事件,未經準備程序或經審判長審,確認準備程序已終結者,審判長應速定言詞辯論期日
  2. 2.指定言詞辯論期日,宜注意預留當事人十四日以上之期間,給予當事人充分準備之機會。
  3. 3.言詞辯論之法律爭點應與指定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併送達於當事人。
  4. 4.當事人應於言詞辯論期日七日前,就前項法律爭點提出書狀及其文字電子檔於本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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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言詞辯論名詞
  • 準備程序名詞
  • 名詞
  • 期日名詞
  • 當事人名詞
  • 期間名詞
  • 法律名詞
  • 爭點名詞
  • 通知書名詞
  • 送達名詞
  • 繕本名詞
  • 他造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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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言詞辯論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言詞辯論實施辦法第 4 條規定:「應行言詞辯論之事件,未經準備程序或經審判長審核,確認準備程序已終結者,審判長應速定言詞辯論期日。…」(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行政法院言詞辯論實施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