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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言詞辯論實施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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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合議庭認有必要時,得選任專家學者就言詞辯論爭點事項以書面或於言詞辯論時到場陳述意見。
  2. 2.前項書面意見宜於言詞辯論期日前十四日送達當事人,使之辯論
  3. 3.選任之專家學者,準用本法關於鑑定人之規定,但陳述法律意見者,不得令其具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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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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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議庭名詞
  • 言詞辯論名詞
  • 爭點名詞
  • 期日名詞
  • 送達名詞
  • 當事人名詞
  • 辯論名詞
  • 準用名詞
  • 鑑定人名詞
  • 法律名詞
  • 名詞
  • 具結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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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言詞辯論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言詞辯論實施辦法第 5 條規定:「合議庭認有必要時,得選任專家學者就言詞辯論之爭點事項以書面或於言詞辯論時到場陳述意見。前項書面意…」(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行政法院言詞辯論實施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