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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言詞辯論實施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合議庭認有必要時,得選任專家學者就言詞辯論爭點事項以書面或於言詞辯論時到場陳述意見。
  2. 前項書面意見宜於言詞辯論期日前十四日送達當事人,使之辯論
  3. 選任之專家學者,準用本法關於鑑定人之規定,但陳述法律意見者,不得令其具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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