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言詞辯論實施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應於法庭到庭陳述之人,其所在處所或所在地法院有聲音及影像即時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而得直接審理者,合議庭認為適當時,得許其於所在處所或所在地法院利用該科技設備陳述之。
- 前項遠距審理之作業,依法院辦理行政訴訟事件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辦法之規定辦理。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最高行政法院言詞辯論實施辦法 第7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