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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應行注意事項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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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對於命被告應遵守事項或其變更、延長、撤銷裁定或處分不服者,得準用刑事訴訟法第四編之規定,提起抗告聲請撤銷或變更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辦理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應行注意事項第19條,對於命被告應遵守事項或其變更、延長、撤銷之裁定或處分不服者,得準用刑事訴訟法第四編之規定,提起抗告或聲請撤銷或變更之。相關法律規定了對於被告不服命令或其變更、延長、撤銷裁定或處分的程序,包括可提起抗告或聲請撤銷或變更。這一項目的參考資料包括刑事訴訟法第四編第一百四十九條的規定,根據該條款,不服法院之裁定,得提起抗告者,以「當事人」與「受裁定之證人、鑑定人、通譯及其他非當事人」為限。這顯示了在特定情況下對於裁定的不服可以提起抗告。

  • 被告名詞
  • 撤銷名詞
  • 裁定名詞
  • 準用名詞
  • 刑事訴訟法法規
  • 抗告名詞
  • 聲請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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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應行注意事項第 19 條規定:「十九、對於命被告應遵守事項或其變更、延長、撤銷之裁定或處分不服者,得準用刑事訴訟法第四編之規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辦理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應行注意事項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