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應行注意事項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八、第十六點之裁定或處分,自核發時起生效。法院、法官於裁定或處分後,應於二十四小時內發送檢察官、被害人或其家屬、被告及法院所在地之警察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保護機構及分會。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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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第十六點之裁定或處分,自核發時起生效。法院、法官於裁定或處分後,應於二十四小時內發送檢察官、被害人或其家屬、被告及法院所在地之警察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保護機構及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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