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命被告應遵守事項或其變更、延長之裁定或處分,應以書面記載下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及住、居所。 (二)案由及觸犯法條。 (三)簡要理由。 (四)應遵守之事項及違反之法律效果。 (五)應遵守之期間。 (六)不服之救濟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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