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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應行注意事項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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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命被告應遵守事項或其變更、延長之裁定或處分,應以書面記載下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及住、居所。 (二)案由及觸犯法條。 (三)簡要理由。 (四)應遵守之事項及違反之法律效果。 (五)應遵守之期間。 (六)不服之救濟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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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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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被告名詞
  • 裁定名詞
  • 居所名詞
  • 案由名詞
  • 法律效果名詞
  • 期間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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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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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應行注意事項第 16 條規定:「十六、命被告應遵守事項或其變更、延長之裁定或處分,應以書面記載下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辦理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應行注意事項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