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應行注意事項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五、禁止被告為其他危害被害人、其配偶、二親等內親屬或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之人之事項,宜載明應遵守之具體事項,且該事項應係依一般人通常觀念認為可以遵守者,例如禁止被告為報復行為、禁止為非必要之聯絡等。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十五、禁止被告為其他危害被害人、其配偶、二親等內親屬或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之人之事項,宜載明應遵守之具體事項,且該事項應係依一般人通常觀念認為可以遵守者,例如禁止被告為報復行為、禁止為非必要之聯絡等。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