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十五、禁止被告為其他危害被害人、其配偶、二親等內親屬或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之人之事項,宜載明應遵守之具體事項,且該事項應係依一般人通常觀念認為可以遵守者,例如禁止被告為報復行為、禁止為非必要之聯絡等。
我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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