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應行注意事項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五、禁止被告為其他危害被害人、其配偶、二親等內親屬或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之人之事項,宜載明應遵守之具體事項,且該事項應係依一般人通常觀念認為可以遵守者,例如禁止被告為報復行為、禁止為非必要之聯絡等。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法院辦理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應行注意事項 第15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