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職場霸凌防治與申訴處理作業注意事項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九、申訴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逾申訴期限。 (二)經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完成補正。 (三)申訴人非被職場霸凌之人。 (四)同一事由經處理結案或經申訴人撤回後,重複提出申訴。 (五)非屬職場霸凌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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