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司法院職場霸凌防治與申訴處理作業注意事項

  • 異動日期:112 年 05 月 12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十九條、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第三條、第四條規定,為保障司法院(以下簡稱本院)職員執行職務之安全,建構健康、友善之職場環境,避免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霸凌之不法侵害,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院職場霸凌防治與申訴之處理,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注意事項辦理。

三、本注意事項用詞定義如下: (一)職員指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三條之公務人員及第一百零二條準用之人員。 (二)職場霸凌係指在工作場所中發生,藉由權力(利)濫用與不公平處罰所造成之持續性冒犯、威脅、冷落、孤立或侮辱行為,使被霸凌者感到受挫、被威脅、羞辱、被孤立及受傷,進而折損其自信並帶來沈重之身心壓力。

四、為加強霸凌防治觀念之宣導,本院得利用各種集會、訓練及文宣宣達職場霸凌之防治處理措施及申訴管道,積極預防職場霸凌事件之發生。

五、本院設置職場霸凌申訴專責管道,並公開揭示職場霸凌之申訴電話、傳真、專用信箱或電子信箱等資訊。 (一)申訴電話:02-23618577 轉 330 (二)申訴傳真:02-23618464 (三)申訴電子信箱:judpersn@judicial.gov.tw

六、本院職員得以言詞、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於事實發生一年內提出申訴。 以言詞為申訴者,受理人員或單位應作成書面紀錄,並向申訴人或代理人朗讀或使其閱覽,確認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章;以書面提出者,得填具申訴書(附件一)向本院提出。 前項申訴如委託代理人提出者,應檢附委任書(附件二)。 言詞作成之紀錄或申訴書文件有欠缺或依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申訴人限期補正。 職場霸凌申訴案件之幕僚作,由本院人事處辦理。

七、本院應於職場霸凌申訴案件經決定受理後七日內,就該申訴案件組成調查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作成調查報告書(附件三)。 本小組置委員九人至十三人,由安全及衛生防護小組召集人即秘書長於該小組成員中指定組成,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並指定副秘書長為委員兼召集人;必要時得於徵詢申訴人意見後,指定主管職之同儕擔任委員。 本小組開會時,以召集人為主席,主席因故無法主持時,得指定委員代理;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 本小組之決議應以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主席不參與表決,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前項應出席或已出席委員人數之計算,不包括應迴避或已迴避之委員;出席委員人數之計算,以表決時實際投票之人數為準。 本小組委員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

八、職場霸凌申訴案件處理程序如下: (一)幕僚作單位於接獲申訴案件後三日內確認是否受理;不受理之案件,應簽請召集人同意後存查,並以書面通知申訴人。 (二)因案情複雜或事實未明確,須調查相關事證始能釐清,或可能影響申訴人、第三人之重要權益時,召集人得指定本小組委員三人以上進行事實調查,必要時得進行訪談,並得邀請專家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協助。 (三)調查過程仍應保護當事人個資隱私及其他人格法益,並給予申訴人、被申訴人(以下合稱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機會,陳述明確已無詢問必要者,應避免重複詢問;當事人或證人有指揮監督關情形時,應避免對質。但經雙方當事人同意,不在此限。 (四)調查訪談時得請關係人或其他有助於調查事實之當人員列席協助說明,並作成紀錄。如有進行事實調查,調查完成應作成調查報告書,並提出處理相關建議提交本小組作成決定或其他處理之建議。 (五)當事人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八十四條準用同法第四十二條及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於調查程序中請求閱覽、抄錄、影印或攝錄卷內文書,但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 (六)申訴案件應自收受申訴書或作成書面紀錄之次日起二個月內作成決定書函當事人,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但如案件須補正,自補正完成之次日起重新起算。 (七)本小組應對申訴案件作出成立或不成立之決定書,簽陳院長核定後,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如有議處或相關處理之建議,於奉後另移請相關單位執行有關事項。 (八)本小組決定書函復前,申訴人得撤回申訴,撤回方式應以書面為之,並於送達幕僚作業單位後即予結案。 (九)當事人不服申訴成立與否之決定,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七十七條至第八十四條規定,提起再申訴之救濟。

九、申訴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申訴期限。 (二)經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完成補正者。 (三)申訴人被職場霸凌者。 (四)同一事由經處理結案或經申訴人撤回後,重複提出申訴。 (五)非屬職場霸凌案件。

十、本小組委員及其他相關人員對於職場霸凌案件知悉之內容,應嚴守秘密。

十一、本院不得對職場霸凌案件提起申訴或擔任證人、提供協助或為其他相關行為之人,予以不當差別待遇或不利之處分,並視個案情節,必要時於不影響機關務運作之前提下,得將當事人調整事務分配或採取停止指揮監督關之措施。

十二、本院約僱人員、工友、技工(含駕駛)、駐衛警察及臨時人員之職場霸凌防治與申訴之處理,得參照本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十三、本注意事項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