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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職場霸凌防治與申訴處理作業注意事項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本注意事項用詞定義如下: (一)職員指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三條之公務人員及第一百零二條準用之人員。 (二)職場霸凌係指在工作場所中發生,藉由權力(利)濫用與不公平處罰所造成之持續性冒犯、威脅、冷落、孤立或侮辱行為,使被霸凌者感到受挫、被威脅、羞辱、被孤立及受傷,進而折損其自信並帶來沈重之身心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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