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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職場霸凌防治與申訴處理作業注意事項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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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注意事項用詞定義如下: (一)職員指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三條之公務人員及第一百零二條準用之人員。 (二)職場霸凌係指在工作場所中發生,藉由權力(利)濫用與不公平處罰所造成之持續性冒犯、威脅、冷落、孤立或侮辱行為,使被霸凌者感到受挫、被威脅、羞辱、被孤立及受傷,進而折損其自信並帶來沈重之身心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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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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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條條文
  • 準用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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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職場霸凌防治與申訴處理作業注意事項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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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職場霸凌防治與申訴處理作業注意事項第 3 條規定:「三、本注意事項用詞定義如下: (一)職員係指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三條之公務人員及第一百零二條準用之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職場霸凌防治與申訴處理作業注意事項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