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職場霸凌防治與申訴處理作業注意事項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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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院不得對職場霸凌案件提起申訴或擔任證人、提供協助或為其他相關行為之人,予以不當差別待遇或不利之處分,並視個案情節,必要時於不影響機關業務運作之前提下,得將當事人調整事務分配或採取停止指揮監督關係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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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該法條的具體內容和相關範例。
- 申訴名詞
- 證人名詞
- 予以名詞
- 差別待遇名詞
- 業名詞
- 當事人名詞
- 係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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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