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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職場霸凌防治與申訴處理作業注意事項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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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院不得對職場霸凌案件提起申訴或擔任證人、提供協助或為其他相關行為之人,予以不當差別待遇或不利之處分,並視個案情節,必要時於不影響機關務運作之前提下,得將當事人調整事務分配或採取停止指揮監督關之措施。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該法條的具體內容和相關範例。

  • 申訴名詞
  • 證人名詞
  • 予以名詞
  • 差別待遇名詞
  • 名詞
  • 當事人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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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職場霸凌防治與申訴處理作業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職場霸凌防治與申訴處理作業注意事項第 11 條規定:「十一、本院不得對職場霸凌案件提起申訴或擔任證人、提供協助或為其他相關行為之人,予以不當差別待遇或…」(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職場霸凌防治與申訴處理作業注意事項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