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職場霸凌防治與申訴處理作業注意事項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二、本院政務人員、約僱人員、工友、技工(含駕駛)、駐衛警察及臨時人員之職場霸凌防治與申訴之處理,各權責單位得參照本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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