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職場霸凌防治與申訴處理作業注意事項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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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院政務人員、約僱人員、工友、技工(含駕駛)、駐衛警察及臨時人員之職場霸凌防治與申訴之處理,各權責單位得參照本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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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務人員名詞
- 申訴名詞
- 參照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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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