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職場霸凌防治與申訴處理作業注意事項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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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院設置職場霸凌申訴專責管道,並公開揭示申訴電話、專用電子信箱等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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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五、本院設置職場霸凌申訴專責管道,並公開揭示申訴電話、專用電子信箱等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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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