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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職場霸凌防治與申訴處理作業注意事項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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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院職員得以言詞、電子郵件等方式,於事實發生一年內提出申訴。以言詞為申訴者,受理人員或單位應作成書面紀錄,並向申訴人或代理人朗讀或使其閱覽,確認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章;以書面提出者,得填具申訴書(附件一)向本院提出。 前項申訴如委託代理人提出者,應檢附委任書(附件二)。 言詞作成之紀錄或申訴書文件有欠缺或依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申訴人限期補正。 本院職員職場霸凌申訴案件之幕僚作,由本院人事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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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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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訴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名詞
  • 名詞
  • 委任書名詞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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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職場霸凌防治與申訴處理作業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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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司法院職場霸凌防治與申訴處理作業注意事項第 6 條規定:「六、本院職員得以言詞、電子郵件等方式,於事實發生一年內提出申訴。以言詞為申訴者,受理人員或單位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職場霸凌防治與申訴處理作業注意事項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