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職場霸凌防治與申訴處理作業注意事項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附件:
六、本院職員得以言詞、電子郵件等方式,於事實發生一年內提出申訴。以言詞為申訴者,受理人員或單位應作成書面紀錄,並向申訴人或代理人朗讀或使其閱覽,確認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以書面提出者,得填具申訴書(附件一)向本院提出。 前項申訴如係委託代理人提出者,應檢附委任書(附件二)。 言詞作成之紀錄或申訴書文件有欠缺或依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申訴人限期補正。 本院職員職場霸凌申訴案件之幕僚作業,由本院人事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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