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職場霸凌防治與申訴處理作業注意事項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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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院應於職場霸凌申訴案件經決定受理後七日內,就該申訴案件組成調查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本小組置委員九人至十三人,由副秘書長為委員兼召集人,其餘委員由召集人自各廳處室主管中指定,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必要時得於徵詢申訴人意見後,指定非主管職之同儕擔任委員。本小組開會時,以召集人為主席,主席因故無法主持時,得指定委員代理;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 本小組之決議應以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主席不參與表決,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前項應出席或已出席委員人數之計算,不包括應迴避或已迴避之委員;出席委員人數之計算,以表決時實際投票之人數為準。 本小組委員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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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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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訴名詞
- 非名詞
- 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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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