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司法院職場霸凌防治與申訴處理作業注意事項 第 7 條

七、本院應於職場霸凌申訴案件經決定受理後七日內,就該申訴案件組成調查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作成調查報告書(附件三)。 本小組置委員九人至十三人,由安全及衛生防護小組召集人即秘書長於該小組成員中指定組成,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並指定副秘書長為委員兼召集人;必要時得於徵詢申訴人意見後,指定主管職之同儕擔任委員。 本小組開會時,以召集人為主席,主席因故無法主持時,得指定委員代理;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 本小組之決議應以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主席不參與表決,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前項應出席或已出席委員人數之計算,不包括應迴避或已迴避之委員;出席委員人數之計算,以表決時實際投票之人數為準。 本小組委員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