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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職場霸凌防治與申訴處理作業注意事項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八、職場霸凌申訴案件處理程序如下: (一)幕僚作單位於接獲申訴案件後三日內確認是否受理;不受理之案件,應簽請召集人同意後存查,並以書面通知申訴人。 (二)因案情複雜或事實未明確,須調查相關事證始能釐清,或可能影響申訴人、第三人之重要權益時,召集人得指定本小組委員三人以上進行事實調查,必要時得進行訪談,並得邀請專家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協助。 (三)調查過程仍應保護當事人個資隱私及其他人格法益,並給予申訴人、被申訴人(以下合稱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機會,陳述明確已無詢問必要者,應避免重複詢問;當事人或證人有指揮監督關情形時,應避免對質。但經雙方當事人同意,不在此限。 (四)調查訪談時得請關係人或其他有助於調查事實之當人員列席協助說明,並作成紀錄。如有進行事實調查,調查完成應作成調查報告書,並提出處理相關建議提交本小組作成決定或其他處理之建議。 (五)當事人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八十四條準用同法第四十二條及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於調查程序中請求閱覽、抄錄、影印或攝錄卷內文書,但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 (六)申訴案件應自收受申訴書或作成書面紀錄之次日起二個月內作成決定書函當事人,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但如案件須補正,自補正完成之次日起重新起算。 (七)本小組應對申訴案件作出成立或不成立之決定書,簽陳院長核定後,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如有議處或相關處理之建議,於奉後另移請相關單位執行有關事項。 (八)本小組決定書函復前,申訴人得撤回申訴,撤回方式應以書面為之,並於送達幕僚作業單位後即予結案。 (九)當事人不服申訴成立與否之決定,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七十七條至第八十四條規定,提起再申訴之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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