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8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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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再申訴除本章另有規定外,準用第三章第二十六條至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三項、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四十六條至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一條至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第一項、第七十條、第七十一條第二項、第七十三條至第七十六條之復審程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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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務人員保障法第84條規定申訴、再申訴準用復審程序,使申訴人享有委任代理人、閱覽卷宗、陳述意見等程序保障。
Q · 申訴程序規定那麼少,我能用的程序權利是不是也很少?
不少。第84條把復審程序準用到申訴、再申訴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84條,申訴、再申訴除本章另有規定外,準用第三章第26條至第42條、第43條第3項、第44條第4項、第46條至第59條、第61條至第68條、第69條第1項、第70條、第71條第2項、第73條至第76條之復審程序規定。這代表申訴、再申訴實際享有委任代理人、閱覽卷宗、陳述意見、迴避、合議審議、決定書製作等程序權利。真正的權利清單不在這一條,而在被它指向的那一串復審程序條文裡。
白話解讀
翻開申訴這一章,你可能會覺得保障很陽春:規定零零落落沒幾條,好像連個好好說話的機會都沒有。第84條就是來打破這個錯覺的。它用一句準用條文,把復審程序裡一大串規定(第26條到第59條、第61條到第76條等等)整套搬過來套在申訴、再申訴上。這意味著你在申訴程序裡其實享有許多和復審一樣的權利:可以委任代理人、可以閱覽卷宗、可以陳述意見甚至言詞辯論、保訓會以合議審議等等。看似簡陋的申訴章,因為這一條準用,瞬間穿上了復審程序的整套盔甲。不知道這條的人,會以為自己只能被動寫信等回音;知道的人,會主動行使這些借來的程序權利。
法律定性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84條為準用性質之概括規定,將復審程序中關於代理、閱卷、補正、調查、迴避、合議審議與決定書製作等核心規定,整套援用於申訴、再申訴程序。除申訴章另有特別規定外,申訴、再申訴在程序保障上與復審程序高度重疊,差別主要在救濟對象不同(復審針對行政處分,申訴針對管理措施或工作條件處置),而非程序權利的有無。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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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申訴章看起來規定很少,是不是我在申訴時能用的權利也很少?
不是。第84條把復審程序的一大串規定(第26條至第42條、第46條至第59條、第61條至第76條等)準用到申訴、再申訴,所以你其實享有委任代理人、閱覽卷宗、陳述意見等程序權利。真正的權利清單在被準用的那些條文裡,提再申訴前對照一遍,把能用的主動聲請出來。
Q2再申訴我可以委任代理人、或要求看機關提交的資料嗎?
可以。透過第84條準用復審程序的相關規定,再申訴同樣有代理、閱卷、陳述意見等機制。很多人把再申訴當成單純交書面等結果,白白放棄閱卷這種能看清對方底牌的權利。主動聲請,程序的主動權才會在你手上。
Q3承辦再申訴可以因為程序簡單就省略嗎?
不可。準用過來的補正、調查、迴避、合議、決定書製作等規定一體適用,不得以申訴程序較簡為由省略,否則可能造成程序瑕疵而動搖決定效力。
Q4公務人員保障法第84條在規定什麼?
規定申訴、再申訴除本章另有規定外,準用第三章復審程序的一大段條文,讓申訴具備與復審相當的程序保障。
Q5申訴準用復審程序是什麼意思?
指申訴章雖然條文少,但透過第84條把復審程序的代理、閱卷、陳述意見、迴避、合議等規定整套搬過來適用。
Q6申訴和復審差在哪?
復審針對行政處分、申訴針對管理措施或工作條件處置;程序保障因第84條準用而高度重疊,差別主要在救濟對象。
Q7第84條準用了哪些復審程序條文?
列舉準用第26至42條、第43條第3項、第44條第4項、第46至59條、第61至68條、第69條第1項、第70條、第71條第2項、第73至76條。
Q8再申訴怎麼委任代理人?
依第84條準用復審程序相關規定,以書面提出委任,由代理人代為閱卷、陳述意見等行為。
Q9申訴怎麼聲請閱覽卷宗?
於程序進行中以書面具體聲請閱卷,了解機關提交的資料與理由,作為補強主張的依據。
Q10公務人員怎麼提再申訴?
對申訴函復不服者,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再申訴,由保訓會依準用之合議規定審議。
Q11怎麼用準用條文行使程序權利?
先對照第84條列舉的條文清單,挑出可用權利(代理、閱卷、陳述意見、迴避),在程序中主動聲請。
Q12申訴 vs 復審 程序保障差多少?
因第84條準用,兩者代理、閱卷、陳述意見、合議等保障高度重疊,主要差在救濟對象與後續救濟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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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面向 | 申訴/再申訴 | 復審 |
|---|---|---|
| 救濟對象 | 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 | 行政處分 |
| 程序權利來源 | 第84條準用復審程序規定 | 第三章直接規定 |
| 委任代理、閱卷、陳述意見 | 有(準用而來) | 有(直接規定) |
| 審議方式 | 再申訴準用合議審議 | 合議審議 |
| 後續救濟 | 再申訴決定原則為終局 | 得續提行政訴訟 |
申訴/再申訴
- 救濟對象
- 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
- 程序權利來源
- 第84條準用復審程序規定
- 委任代理、閱卷、陳述意見
- 有(準用而來)
- 審議方式
- 再申訴準用合議審議
- 後續救濟
- 再申訴決定原則為終局
復審
- 救濟對象
- 行政處分
- 程序權利來源
- 第三章直接規定
- 委任代理、閱卷、陳述意見
- 有(直接規定)
- 審議方式
- 合議審議
- 後續救濟
- 得續提行政訴訟
立法沿革 1 版
(0920506 全文修正)
申訴、再申訴除本章另有規定外,準用第三章第二十六條至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三項、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四十六條至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一條至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第一項、第七十條、第七十一條第二項、第七十三條至第七十六條之復審程序規定。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規定申訴﹑再申訴除本章另有規定外,準用復審程序之相關規定。
- 再申訴名詞
- 第二十六條至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三項、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四十六條至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一條至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第一項、第七十條、第七十一條第二項、第七十三條至第七十六條條文
- 復審名詞
-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26 條條文
-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27 條條文
-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28 條條文
-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29 條條文
-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30 條條文
-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31 條條文
-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32 條條文
-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33 條條文
-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34 條條文
-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35 條條文
-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36 條條文
-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37 條條文
-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38 條條文
-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39 條條文
-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40 條條文
-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41 條條文
-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42 條條文
-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43 條條文
-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44 條條文
-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46 條條文
-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47 條條文
-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48 條條文
-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49 條條文
-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50 條條文
-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51 條條文
-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52 條條文
-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53 條條文
-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54 條條文
-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55 條條文
-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56 條條文
-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57 條條文
-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58 條條文
-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59 條條文
-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61 條條文
-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62 條條文
-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63 條條文
-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64 條條文
-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65 條條文
-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66 條條文
-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67 條條文
-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68 條條文
-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69 條條文
-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70 條條文
-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71 條條文
-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73 條條文
-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74 條條文
-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75 條條文
-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76 條條文
一﹑本條新增。 二﹑規定申訴﹑再申訴除本章另有規定外,準用復審程序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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