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8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申訴、再申訴除本章另有規定外,準用第三章第二十六條至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三項、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四十六條至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一條至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第一項、第七十條、第七十一條第二項、第七十三條至第七十六條之復審程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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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舊實務認為84未準用72,乃立法者有意排除,故「非行政處分」申訴、再申訴後不得行政訴訟
But
🥣釋字第785:
(1)「📌違法」「📌行政處分」或應為行政處分而不為:🌂復審(例如考試院保訓會)後可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不當」「📌非行政處分」(例如工作條件、管理措施(包括主管調任非主管而不影響其官職等及陞遷序列者))):🌂申訴(向其服務機關)、🌂再申訴(向保訓會)後,不可再提起行政訴訟之救濟。
(3)「📌違法」「📌非行政處分」(例如工作條件、管理措施(包括主管調任非主管而不影響其官職等及陞遷序列者))),不虛經過🌂申訴、🌂再申訴,即可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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