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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7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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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對於無復審能力人為送達者,應向其法定代理人為之。
  2. 2.法定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送達得僅向其中一人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務人員保障法第74條規定,對無復審能力人送達應向其法定代理人為之,代理人二人以上送一人即生效。

Q · 家人沒有復審能力,他的復審文書要送給誰?

送給法定代理人,二人以上送一人即生效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74條,對無復審能力人(如受監護宣告者)送達,應向其法定代理人為之,送給當事人本人不生合法送達效力;法定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送達得僅向其中一人為之。送達給代理人那天,就是各項救濟期限的起算日。

深度解讀

送達看起來是最不起眼的程序細節,卻決定了一件事:法律上「你」到底什麼時候算是收到了通知。本條處理一種特殊情況:當復審人沒有復審能力(例如受監護宣告等不能自為程序行為的人),文書不能送給他本人,要送給他的法定代理人。而且如果法定代理人有兩個以上(例如父母共同),只要送給其中一人就生效。對家屬或代理人來說,這條的實際重量在於:送達給代理人的那一天,才是各種救濟期限的起算點。如果你是代理人卻沒注意到自己已經收到,期限照樣在你不知不覺中開始倒數。所以一旦你成為某人的法定代理人,這類公文一到,時鐘就為你而轉。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 5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 復審名詞
  • 送達名詞
  • 法定代理人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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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公務人員保障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74 條規定:「對於無復審能力人為送達者,應向其法定代理人為之。法定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送達得僅向其中一人為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7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7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