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74 條
- 1.對於無復審能力人為送達者,應向其法定代理人為之。
- 2.法定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送達得僅向其中一人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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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務人員保障法第74條規定,對無復審能力人送達應向其法定代理人為之,代理人二人以上送一人即生效。
Q · 家人沒有復審能力,他的復審文書要送給誰?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74條,對無復審能力人(如受監護宣告者)送達,應向其法定代理人為之,送給當事人本人不生合法送達效力;法定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送達得僅向其中一人為之。送達給代理人那天,就是各項救濟期限的起算日。
白話解讀
送達看起來是最不起眼的程序細節,卻決定了一件事:法律上「你」到底什麼時候算是收到了通知。本條處理一種特殊情況:當復審人沒有復審能力(例如受監護宣告等不能自為程序行為的人),文書不能送給他本人,要送給他的法定代理人。而且如果法定代理人有兩個以上(例如父母共同),只要送給其中一人就生效。對家屬或代理人來說,這條的實際重量在於:送達給代理人的那一天,才是各種救濟期限的起算點。如果你是代理人卻沒注意到自己已經收到,期限照樣在你不知不覺中開始倒數。所以一旦你成為某人的法定代理人,這類公文一到,時鐘就為你而轉。
法律定性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74條為復審程序中的送達對象特別規定:當復審當事人欠缺復審能力時,文書應向其法定代理人送達;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向其中一人送達即生合法送達效力,並據以起算後續救濟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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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家人受監護宣告又是公務員,他的復審文書到底該送給誰?▾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74條,對無復審能力人送達,應向其法定代理人為之,送給當事人本人不生合法送達效力。送到法定代理人手上那天,才是各項期限的起算日。若你是法定代理人,務必主動向保訓會確認送達地址,因為期限是從你收到那刻起算。
Q2父母都是法定代理人,是不是兩個人都要收到文書才算數?▾
不是。本條第二項規定法定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送達得僅向其中一人為之。只要其中一人合法收受,送達即生效、期限就開始起算。兩位代理人最好彼此通氣,因為時鐘從第一個人收到那刻就走,另一人不知情不會讓期限暫停。
Q3無復審能力人的文書要送給誰?▾
依公保法第74條,應向其法定代理人送達,送給當事人本人不生合法送達效力。
Q4什麼是無復審能力人?▾
不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無法自為復審程序行為之人,如受監護宣告者(對照第34條復審能力)。
Q5法定代理人和復審代理人有什麼不同?▾
法定代理人是依法律當然有代理權(如監護人);復審代理人是當事人委任的(第38條),兩者來源與權限不同。
Q6向法定代理人送達後期限何時起算?▾
送達生效之日(代理人合法收受日)即為復審等救濟期間的起算點。
Q7法定代理人收到復審文書該怎麼做?▾
當天記下送達日 → 對照文書救濟教示 → 在期限內為當事人提起後續救濟 → 保留送達證書。
Q8如何確認送達是否合法生效?▾
確認受送達者為法定代理人(非當事人本人)、留有送達證書、送達地址正確;對無能力人送本人不生效力。
Q9法定代理人有兩位時機關該怎麼送?▾
依第二項,向其中一人送達即可,並留存送達證書,不須對每位代理人重複送達。
Q10代理人如何避免錯算救濟期限?▾
主動向保訓會更新正確送達地址、與其他代理人保持聯繫,因為只要一人收到期限即起算。
Q11公保法第74條送達 vs 行政程序法第69條送達差在哪?▾
法理相同(對無能力人向法定代理人送達),公保法第74條是復審程序的特別規定,行政程序法第69條為一般規定,並準用之。
Q12送給當事人本人 vs 送給法定代理人哪個有效?▾
對無復審能力人,僅送法定代理人有效;送本人不生合法送達效力,期限不會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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