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75 條
復審代理人除受送達之權限受有限制者外,送達應向該代理人為之。但保訓會認為必要時,得送達於復審人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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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75 條規定,復審代理人未受送達權限限制者,送達向代理人為之,期間自代理人收受日起算;保訓會必要時得送本人。
Q · 委任代理人辦復審,公文是寄給我還是寄給律師?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75 條,只要復審代理人的受送達權限沒有受到限制,文件就向代理人送達,不另寄你本人。關鍵在於:復審決定書送到代理人手上那天,就是後續行政訴訟期間的起算原點,就算你本人不知情,期限照跑。例外是保訓會認為必要時,得直接送達你本人。
白話解讀
你委任了代理人幫你辦復審,然後以為重要公文還是會寄到你家。錯了。只要你的代理人有收受送達的權限,所有文件都只寄給代理人,你本人不會另外收到。這件事的致命之處在於:復審乃至後續行政訴訟的所有期限,都是從「送達」那一刻起算。文件送到代理人手上那天,時鐘就開始跑,就算你完全不知情,期限照樣流逝。你以為自己還有時間,其實早就在倒數。但有一道例外:保訓會認為必要時,可以直接送到你本人手上。這條看起來只是技術性的送達規定,實際上它決定了你的救濟期限從哪一天開始計算,差一天就可能讓整個程序被駁回。
法律定性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75 條為復審程序的送達規範:當復審人委任代理人時,送達原則上向有受送達權限的代理人為之,代理人收受之日即生送達效力並起算救濟期間;惟代理人之受送達權限受限制者,仍須送達本人,且保訓會認有必要時得逕送達復審人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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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請了律師辦復審,公文為什麼都不寄給我?▾
因為你的代理人有收受送達的權限,公務人員保障法第75條規定送達就向代理人為之。文件送到律師手上那天起算期限,不是等律師轉告你才開始算。內行人提示:如果你擔心律師沒及時通知,可以在委任狀裡限制代理人「不得代收送達」,這樣文件就會改送你本人。
Q2代理人收到文件那天我人在國外完全不知道,期限還是照算嗎?▾
是的。向有權限的代理人送達在法律上就生效,期限照跑,「我本人不知道」原則上不能當作期限沒過的理由。內行人提示:委任時最好和代理人約定「收件即時通知」並留下書面,或乾脆在委任狀限制代收送達權限,把收件主導權留在自己手上。
Q3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75 條是什麼?▾
規定復審程序送達對象:原則向有受送達權限的代理人送達,代理人收受日即起算救濟期間。
Q4什麼叫代理人的「受送達權限」?▾
代理人是否獲授權代收文書的權限,得於委任時限制;受限制者仍須送達本人。
Q5向代理人送達與向本人送達差在哪?▾
前者期間自代理人收受次日起算、有漏轉風險;後者於權限受限或保訓會認必要時為之。
Q6復審和行政訴訟的送達差在哪?▾
復審決定書送達代理人之次日,是後續行政訴訟期間的起算原點,兩階段期間環環相扣。
Q7怎麼讓公文一定寄給本人?▾
在委任狀載明代理人「不得代收送達」,使其受送達權限受限制,文件即須送達本人。
Q8收到復審決定後期限怎麼回推?▾
以代理人或本人收受之次日為起算,回推 30 日復審期間或 2 個月行政訴訟期間。
Q9委任代理人後我要做什麼避免漏期限?▾
與代理人書面約定收件即時通知、定期查證收文,收到不利決定當天即記送達日。
Q10怎麼證明送達日以保全期限?▾
保留送達證書、回執與代理人通知紀錄,作為期間起算與是否遲誤的證據。
Q11本條送達 vs 一般行政程序法送達差在哪?▾
本條為復審特別規定,未規定處依第 33 條準用行政程序法送達。
Q12復審送達 vs 民事訴訟向代理人送達差在哪?▾
原理相同(向有權代理人送達生效力),但本條另設保訓會得逕送本人之但書。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to_agent | to_principal |
|---|---|---|
| 送達對象 | 有受送達權限的代理人 | 復審人本人 |
| 適用前提 | 代理人受送達權限未受限制(原則) | 權限受限制,或保訓會認為必要時(但書) |
| 期間起算 | 代理人收受之次日 | 本人收受之次日 |
| 風險 | 代理人漏轉告,本人不知期限已起算 | 本人須自行掌握,無代理人緩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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