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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76 條

  1. 1.復審事件文書之送達,應註明復審人或其代表人代理人住居所、事務所,交付郵務機構以復審事件文書郵務送達證書發送。
  2. 2.復審事件文書不能為前項之送達時,得由保訓會派員或囑託原處分機關、公務人員服務機關送達,並由執行送達人作成送達證書。
  3. 3.復審事件文書之送達,除前二項規定外,準用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至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一條至第八十三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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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務人員保障法第76條規範復審文書送達方式,並準用行政訴訟法寄存送達規定,文書寄存經法定期間即視為送達,救濟期限自此起算。

Q · 復審文書沒親手收到,救濟期限還會開始跑嗎?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76條第3項準用行政訴訟法的送達規定,復審文書若採寄存送達,文書寄存於派出所或郵局並經法定期間後即「視為送達」,不論你有無實際領取。送達生效日就是答辯及不服復審決定提行政訴訟(送達次日起2個月)等期限的起算點。

白話解讀

你被記過、被免職、考績打了丙,提了復審想討回公道。但你可能不知道,整個程序的成敗,常常不是輸在有沒有理,而是輸在一張紙「什麼時候算送到你手上」。這條規定復審文書怎麼送你:要寄到你登記的住居所或事務所,用郵務送達證書寄出;寄不到時,保訓會可以派員或請原機關代送。最關鍵的是第三項,它直接準用行政訴訟法一整套送達規定,包括最會害人的「寄存送達」:文書送不到,就放在派出所或郵局,經過法定期間,不管你有沒有去領,法律都當你收到了。送達那一天,就是你答辯、提行政訴訟所有期限的起跑點。地址沒更新、人在國外、信被家人收了忘了給你,期限照跑。

法律定性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76條為復審程序之送達規範,明定復審文書應載明住居所或事務所、交郵務機構以送達證書發送;無法送達時得由保訓會派員或囑託原處分機關送達,並準用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至第八十三條之送達規定,涵蓋寄存送達與公示送達等制度。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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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復審文書寄存在派出所我沒去拿,逾期算我頭上嗎?

原則上算。準用行政訴訟法第73條的寄存送達,文書寄存後經法定期間就視為送達,期限照樣起算,「我不知道」「我沒去領」通常不被接受。唯一翻盤點是檢視機關的寄存送達程序有沒有瑕疵,程序不合法送達就沒生效。

Q2我搬家沒通知機關,文書送到舊地址也算數嗎?

很可能算。送達是寄到你向機關登記的住居所或事務所,你沒更新地址,送到舊址再轉寄存送達,法律上仍可能生效。提復審就該主動以白紙黑字把正確收件地址、甚至代理人地址告知保訓會並留存紀錄。

Q3公務人員保障法第76條準用哪些行政訴訟法條文?

第3項準用行政訴訟法第67條至第69條、第71條至第83條,包含送達處所、補充送達、寄存送達、公示送達等整套規定。

Q4公務人員復審文書沒收到怎麼辦?

先確認是哪種送達方式。若是寄存送達,經法定期間就視為送達、期限照跑,能不能救濟看送達程序有無瑕疵。

Q5公務人員保障法第76條是什麼?

規範復審文書送達方式:郵務送達為主、派員囑託送達為輔,並準用行政訴訟法整套送達規定。

Q6什麼是寄存送達?

文書送不到時寄存在派出所或郵局,經法定期間即視為送達,不論你有無領取。

Q7送達證書是什麼?

執行送達人作成、記載送達時間地點與受領人的文書,是日後爭執有無合法送達的關鍵憑據。

Q8復審文書送達日怎麼算?

郵務送達以簽收日、派員囑託送達以送達證書記載日、寄存送達以寄存經法定期間之日為準。

Q9怎麼確保自己不會錯過復審文書?

提復審即更新登記地址、盯緊招領通知、收到當下拍郵戳記送達日並回推紅線日。

Q10怎麼主張機關送達不合法?

檢視寄存送達是否符合準用之行政訴訟法第73條要件,欠缺要件則送達不生效、期限未起算。

Q11錯過送達生效後的期限還有救嗎?

因天災或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遲誤者,依第31條於原因消滅後10日內可聲請回復原狀。

Q12寄存送達 vs 公示送達差在哪?

寄存送達是送不到時寄放派出所/郵局;公示送達用於應送達處所不明等,以公告生效,更難實際知悉。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送達方式適用情形生效時點風險
郵務送達原則方式受領人簽收時需找得到人
派員/囑託送達郵務送達不能時作成送達證書時證書記載須完整
寄存送達前述均不能時寄存經法定期間後視為送達未領取仍視為送達,最易害人
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等公告經一定期間後幾乎不可能實際知悉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民事訴訟法 §98〜§113(送達・付郵便送達・公示送達),行政上之不服申立準用之
🇰🇷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174조 이하(송달)・제187조(우편송달)・제194조(공시송달)
🇨🇳 中國民事诉讼法(送达・留置送达・公告送达相关规定)
🇩🇪 德國ZPO §§ 178–181(Ersatzzustellung / Niederlegung,寄存送達之法理母國)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 651–664(signification / notification)
🇺🇸 美國FRCP Rule 4 & Rule 5(service of process / substituted serv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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