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7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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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務人員保障法第76條規範復審文書送達方式,並準用行政訴訟法寄存送達規定,文書寄存經法定期間即視為送達,救濟期限自此起算。
Q · 復審文書沒親手收到,救濟期限還會開始跑嗎?
會。寄存送達視為已送達,期限照跑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76條第3項準用行政訴訟法的送達規定,復審文書若採寄存送達,文書寄存於派出所或郵局並經法定期間後即「視為送達」,不論你有無實際領取。送達生效日就是答辯及不服復審決定提行政訴訟(送達次日起2個月)等期限的起算點。
白話解讀
你被記過、被免職、考績打了丙,提了復審想討回公道。但你可能不知道,整個程序的成敗,常常不是輸在有沒有理,而是輸在一張紙「什麼時候算送到你手上」。這條規定復審文書怎麼送你:要寄到你登記的住居所或事務所,用郵務送達證書寄出;寄不到時,保訓會可以派員或請原機關代送。最關鍵的是第三項,它直接準用行政訴訟法一整套送達規定,包括最會害人的「寄存送達」:文書送不到,就放在派出所或郵局,經過法定期間,不管你有沒有去領,法律都當你收到了。送達那一天,就是你答辯、提行政訴訟所有期限的起跑點。地址沒更新、人在國外、信被家人收了忘了給你,期限照跑。
法律定性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76條為復審程序之送達規範,明定復審文書應載明住居所或事務所、交郵務機構以送達證書發送;無法送達時得由保訓會派員或囑託原處分機關送達,並準用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至第八十三條之送達規定,涵蓋寄存送達與公示送達等制度。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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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復審文書寄存在派出所我沒去拿,逾期算我頭上嗎?
原則上算。準用行政訴訟法第73條的寄存送達,文書寄存後經法定期間就視為送達,期限照樣起算,「我不知道」「我沒去領」通常不被接受。唯一翻盤點是檢視機關的寄存送達程序有沒有瑕疵,程序不合法送達就沒生效。
Q2我搬家沒通知機關,文書送到舊地址也算數嗎?
很可能算。送達是寄到你向機關登記的住居所或事務所,你沒更新地址,送到舊址再轉寄存送達,法律上仍可能生效。提復審就該主動以白紙黑字把正確收件地址、甚至代理人地址告知保訓會並留存紀錄。
Q3公務人員保障法第76條準用哪些行政訴訟法條文?
第3項準用行政訴訟法第67條至第69條、第71條至第83條,包含送達處所、補充送達、寄存送達、公示送達等整套規定。
Q4公務人員復審文書沒收到怎麼辦?
先確認是哪種送達方式。若是寄存送達,經法定期間就視為送達、期限照跑,能不能救濟看送達程序有無瑕疵。
Q5公務人員保障法第76條是什麼?
規範復審文書送達方式:郵務送達為主、派員囑託送達為輔,並準用行政訴訟法整套送達規定。
Q6什麼是寄存送達?
文書送不到時寄存在派出所或郵局,經法定期間即視為送達,不論你有無領取。
Q7送達證書是什麼?
執行送達人作成、記載送達時間地點與受領人的文書,是日後爭執有無合法送達的關鍵憑據。
Q8復審文書送達日怎麼算?
郵務送達以簽收日、派員囑託送達以送達證書記載日、寄存送達以寄存經法定期間之日為準。
Q9怎麼確保自己不會錯過復審文書?
提復審即更新登記地址、盯緊招領通知、收到當下拍郵戳記送達日並回推紅線日。
Q10怎麼主張機關送達不合法?
檢視寄存送達是否符合準用之行政訴訟法第73條要件,欠缺要件則送達不生效、期限未起算。
Q11錯過送達生效後的期限還有救嗎?
因天災或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遲誤者,依第31條於原因消滅後10日內可聲請回復原狀。
Q12寄存送達 vs 公示送達差在哪?
寄存送達是送不到時寄放派出所/郵局;公示送達用於應送達處所不明等,以公告生效,更難實際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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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送達方式 | 適用情形 | 生效時點 | 風險 |
|---|---|---|---|
| 郵務送達 | 原則方式 | 受領人簽收時 | 需找得到人 |
| 派員/囑託送達 | 郵務送達不能時 | 作成送達證書時 | 證書記載須完整 |
| 寄存送達 | 前述均不能時 | 寄存經法定期間後視為送達 | 未領取仍視為送達,最易害人 |
| 公示送達 | 應受送達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等 | 公告經一定期間後 | 幾乎不可能實際知悉 |
適用情形
- 郵務送達
- 原則方式
- 派員/囑託送達
- 郵務送達不能時
- 寄存送達
- 前述均不能時
- 公示送達
- 應受送達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等
生效時點
- 郵務送達
- 受領人簽收時
- 派員/囑託送達
- 作成送達證書時
- 寄存送達
- 寄存經法定期間後視為送達
- 公示送達
- 公告經一定期間後
風險
- 郵務送達
- 需找得到人
- 派員/囑託送達
- 證書記載須完整
- 寄存送達
- 未領取仍視為送達,最易害人
- 公示送達
- 幾乎不可能實際知悉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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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0920506 全文修正)
復審事件文書之送達,應註明復審人或其代表人、代理人之住居所、事務所,交付郵政機關以復審事件文書郵務送達證書發送。 復審事件文書不能為前項之送達時,得由保訓會派員或囑託原處分機關、公務人員服務機關或該管警察機關送達,並由執行送達人作成送達證書。 復審事件文書之送達,除前二項規定外,準用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至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一條至第八十三條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復審事件文書之送達,循例均交由郵政機關送達,爰參照訴願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予以明定,其他送達方式,如囑託送達﹑寄存送達﹑留置送達或公示送達等,則準用行政訴訟法之相關規定,俾資遵循。
(1041208 修正)
復審事件文書之送達,應註明復審人或其代表人、代理人之住居所、事務所,交付郵務機構以復審事件文書郵務送達證書發送。 復審事件文書不能為前項之送達時,得由保訓會派員或囑託原處分機關、公務人員服務機關送達,並由執行送達人作成送達證書。 復審事件文書之送達,除前二項規定外,準用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至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一條至第八十三條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文字「郵政機關」修正為「郵務機構」。 二、員警人力不足、業務繁重,為使警察得專注治安及交通維護之本業,爰修正原條文第二項,以減輕基層員警負擔。 三、如行政機關於個案上確有協請警察機關協助之需求,仍得依行政程序法第十九條之規定請求協助。
- 復審名詞
- 送達名詞
- 代表人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住居所名詞
- 送達證書名詞
- 原處分機關名詞
- 第六十七條至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一條至第八十三條條文
- 行政訴訟法 第 67 條條文
- 行政訴訟法 第 68 條條文
- 行政訴訟法 第 69 條條文
- 行政訴訟法 第 71 條條文
- 行政訴訟法 第 72 條條文
- 行政訴訟法 第 73 條條文
- 行政訴訟法 第 74 條條文
- 行政訴訟法 第 75 條條文
- 行政訴訟法 第 76 條條文
- 行政訴訟法 第 77 條條文
- 行政訴訟法 第 78 條條文
- 行政訴訟法 第 79 條條文
- 行政訴訟法 第 80 條條文
- 行政訴訟法 第 81 條條文
- 行政訴訟法 第 82 條條文
- 行政訴訟法 第 83 條條文
一﹑本條新增。 二﹑復審事件文書之送達,循例均交由郵政機關送達,爰參照訴願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予以明定,其他送達方式,如囑託送達﹑寄存送達﹑留置送達或公示送達等,則準用行政訴訟法之相關規定,俾資遵循。
一、第一項文字「郵政機關」修正為「郵務機構」。 二、員警人力不足、業務繁重,為使警察得專注治安及交通維護之本業,爰修正原條文第二項,以減輕基層員警負擔。 三、如行政機關於個案上確有協請警察機關協助之需求,仍得依行政程序法第十九條之規定請求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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