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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7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復審事件文書之送達,應註明復審人或其代表人代理人住居所、事務所,交付郵務機構以復審事件文書郵務送達證書發送。
  2. 復審事件文書不能為前項之送達時,得由保訓會派員或囑託原處分機關、公務人員服務機關送達,並由執行送達人作成送達證書。
  3. 復審事件文書之送達,除前二項規定外,準用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至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一條至第八十三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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