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7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得依本法提起申訴、再申訴。
- 公務人員離職後,接獲原服務機關之管理措施或處置者,亦得依前項規定提起申訴、再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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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ndice0715
6 months ago
高普初考
公務員
申訴---再申訴(保訓會)
侵害重大權益
複審(保訓會)----行政訴訟
違法
審議-----再審議(公懲會)









wei1217
7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根據J785要旨,公務人員於申訴、再申訴後,如有不服其決定者,得提起行政訴訟。(因法律無明文規定得提起行政訴訟,但也無限制不得提起)









wei1217
7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不嚴重但影響工作之情事









mmoooonn
a year ago
高普初考
I:
❗️現職公務人員
II:
❗️離職公務人員

daaa
2 years ago
司法特考
J785:並不排除公務人員認其權利受違法侵害或有主張其權利之必要時,原即得按相關措施之性質,依法提起相應之行政訴訟,請求救濟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得依本法提起🌂申訴、🌂再申訴。
申訴、再申訴
II 公務人員離職後,接獲原服務機關之管理措施或處置者,亦得依前項規定提起申訴、再申訴。
❌舊實務認為84未準用72,乃立法者有意排除,故「非行政處分」申訴、再申訴後不得行政訴訟
But
🥣釋字第785:
(1)「📌違法」「📌行政處分」或應為行政處分而不為:🌂復審(例如考試院保訓會)後可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不當」「📌非行政處分」(例如工作條件、管理措施(包括主管調任非主管而不影響其官職等及陞遷序列者))):🌂申訴(向其服務機關)、🌂再申訴(向保訓會)後,不可再提起行政訴訟之救濟。
(3)「📌違法」「📌非行政處分」(例如工作條件、管理措施(包括主管調任非主管而不影響其官職等及陞遷序列者))),不虛經過🌂申訴、🌂再申訴,即可提起🌂行政訴訟
另參考自
https://www.facebook.com/100064546217556/posts/pfbid028EgV9mNT7Vcu7tpaxrt4PeiS9FYiUWksQbF7jbkraXYA6jgsxDPzoBreLQnsVpfsl/?d=n

zero2
4 years ago
司法類科
此為指令非法源

nccujet97
4 years ago
司法類科
管理措施、處置是職務命令,並非法源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