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7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申訴之提起,應於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達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服務機關為之。不服服務機關函復者,得於復函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保訓會提起再申訴。
- 前項之服務機關,以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之權責處理機關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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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1217
7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1申訴-向服務機關為之。
2再申訴-向保訓會提起。
均為「三十日內」為之。









mmoooonn
a year ago
高普初考
I:
❗️「次日起三十日內」
申訴再申訴➡️如:機關規定要穿制服上班、機關照明設備不足、機關規定中午關冷氣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申訴之提起,應於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達到之次日起30日內,向「🛕服務機關」為之。不服服務機關函復者,得於復函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向「🛕保訓會」提起🌂再申訴。
II 前項之服務機關,以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之權責處理機關為準。
❌舊實務認為84未準用72,乃立法者有意排除,故「非行政處分」申訴、再申訴後不得行政訴訟
But
🥣釋字第785:
(1)「📌違法」「📌行政處分」或應為行政處分而不為:🌂復審(例如考試院保訓會)後可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不當」「📌非行政處分」(例如工作條件、管理措施(包括主管調任非主管而不影響其官職等及陞遷序列者))):🌂申訴(向其服務機關)、🌂再申訴(向保訓會)後,不可再提起行政訴訟之救濟。
(3)「📌違法」「📌非行政處分」(例如工作條件、管理措施(包括主管調任非主管而不影響其官職等及陞遷序列者))),不虛經過🌂申訴、🌂再申訴,即可提起🌂行政訴訟
另參考自
https://www.facebook.com/100064546217556/posts/pfbid028EgV9mNT7Vcu7tpaxrt4PeiS9FYiUWksQbF7jbkraXYA6jgsxDPzoBreLQnsVpfsl/?d=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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