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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法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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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申訴之提起,應於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達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服務機關為之。不服服務機關函復者,得於復函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保訓會提起再申訴
  2. 2.前項之服務機關,以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之權責處理機關為準。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78 條規定,申訴須於處置到達次日起三十日內向服務機關提出,不服函復者再於三十日內向保訓會提起再申訴。

Q · 公務員對主管的不當處置不服,要多久內提出申訴?

處置到達次日起三十日內,逾期消滅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78 條,對管理措施或工作條件之處置不服,須於處置到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服務機關提出申訴;對服務機關函復仍不服者,須於復函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保訓會提起再申訴。兩段都是不變期間,逾期則救濟資格消滅,連審查機會都沒有。提出對象須是該處置的權責處理機關。

白話解讀

在公部門裡受了委屈,最致命的不是主管的刁難,而是你以為「再忍一下、再觀察看看」的那段時間。第78條是一條藏在程序裡的計時器。主管把你從窗邊調到影印機旁、臨時改你的排班、用一紙簽辦變動你的職務內容,這些「管理措施或工作條件的處置」如果你覺得不當,你不是只能摸摸鼻子,你可以提「申訴」。但條文寫死了:處置「到達你」的次日起算,三十天內要向服務機關提出。服務機關回你一紙函復你還是不服,再從那封函送達的次日起三十天,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訓會)提「再申訴」。錯過任何一段,你連讓人審查的資格都沒有,案子不是輸,是根本進不了門。

法律定性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78 條規範公務員申訴與再申訴的提起期限:對管理措施或工作條件之處置不服者,須於處置到達次日起三十日內向服務機關申訴;不服函復者,再於復函送達次日起三十日內向保訓會提起再申訴,二者均為逾期即消滅救濟資格的不變期間。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主管把我調到很爛的位子,但沒減我的薪水,我能告嗎?

如果只是座位、職務內容、排班這類管理措施或工作條件的處置而沒動到你的身分或俸給,走的是申訴而不是復審,依第78條要在處置到達次日起三十日內向服務機關提出。判斷關鍵是這個措施有沒有實質影響你的法律上權益,有的話性質會變成行政處分要改走復審(第25條),分類選錯救濟會被程序駁回。

Q2我對服務機關的回覆不滿意,是不是就只能認了?

不是。服務機關函復後你仍不服,可以從復函送達次日起三十日內,向保訓會提再申訴,這是第二層救濟。再申訴的審議準用復審程序(第84條),由獨立的保訓會審查。三十天的再申訴期限是從復函送達起算,不是從你想通那天,務必盯緊送達日。

Q3公務員申訴期限是幾天?

處置到達次日起三十日內向服務機關提出,是逾期即消滅資格的不變期間。

Q4申訴、再申訴、復審差在哪?

管理措施/工作條件處置走申訴與再申訴;影響身分俸給的行政處分走復審(第25條)。

Q5什麼叫不變期間?

法律明定不得伸長縮短的期間,逾期即生失權效果,與你是否取得新證據無關。

Q6權責處理機關是什麼意思?

實際作成該管理措施或工作條件處置、有權處理的機關,申訴須向它提出。

Q7公務員申訴怎麼提?

記錄處置到達日 → 判斷走申訴或復審 → 三十日內以書面向權責處理機關提申訴。

Q8申訴期限怎麼計算到期日?

從處置到達「次日」起算,加三十日;末日遇例假日依規定順延。

Q9不服服務機關函復後怎麼辦?

復函送達次日起三十日內向保訓會提再申訴,審議準用復審程序(第84條)。

Q10怎麼證明自己在期限內提出?

保存處置公文/email 的到達時間戳、函復的送達回證,起算點之爭常決定成敗。

Q11申訴 vs 復審我該走哪個?

看處置有無實質影響身分俸給等法律權益:有則復審(第25條),無則申訴。

Q12誤把復審事件提成申訴會怎樣?

依第79條由受理機關移送原處分機關依復審程序處理,但仍須注意期限。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申訴再申訴復審
救濟類型管理措施/工作條件處置不服不服服務機關函復行政處分(影響身分俸給)
受理機關服務機關(權責處理機關)保訓會原處分機關轉保訓會
提起期限處置到達次日起30日復函送達次日起30日行政處分達到次日起30日
依據條文本法第77、78條本法第78條、第84條準用本法第25條

申訴

救濟類型
管理措施/工作條件處置不服
受理機關
服務機關(權責處理機關)
提起期限
處置到達次日起30日
依據條文
本法第77、78條

再申訴

救濟類型
不服服務機關函復
受理機關
保訓會
提起期限
復函送達次日起30日
依據條文
本法第78條、第84條準用

復審

救濟類型
行政處分(影響身分俸給)
受理機關
原處分機關轉保訓會
提起期限
行政處分達到次日起30日
依據條文
本法第25條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国家公務員法 第90条(不利益処分に対する人事院への審査請求)
韓國국가공무원법 제76조(소청심사 청구, 처분사유 설명서 수령 후 30일 이내)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九十五条(不服人事处理的申诉)
德國Verwaltungsgerichtsordnung (VwGO) § 70(Widerspruch binnen eines Monats)i.V.m. Beamtenrecht
法國Recours administratif préalable dans le contentieux de la fonction publique(saisine de l'administration)
美國5 U.S.C. § 7701(Merit Systems Protection Board appeal, 30-day filing deadline)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2

(0920506 全文修正)

提起申訴,應向服務機關為之。不服服務機關函復者,得於復函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保訓會提起再申訴。   前項之服務機關,以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之權責處理機關為準。

立法理由一﹑本條由原條文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移列修正。   二﹑修正第一項之文字,並增訂第二項服務機關之認定標準,以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之權責處理機關為準。

(1060526 修正)

申訴之提起,應於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達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服務機關為之。不服服務機關函復者,得於復函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保訓會提起再申訴。   前項之服務機關,以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之權責處理機關為準。

立法理由將原第七十七第二項之規定移列本條第一項規範,並酌作文字修正,俾使規範體例一致。

  • 送達名詞
  • 再申訴名詞
(0920506 全文修正)

一﹑本條由原條文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移列修正。   二﹑修正第一項之文字,並增訂第二項服務機關之認定標準,以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之權責處理機關為準。

(1060526 修正)

將原第七十七第二項之規定移列本條第一項規範,並酌作文字修正,俾使規範體例一致。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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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78 條規定:「申訴之提起,應於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達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服務機關為之。不服服務機關函…」(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7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7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