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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7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應提起復審之事件,公務人員誤提申訴者,申訴受理機關應移由原處分機關依復審程序處理,並通知該公務人員。
  2. 應提起復審之事件,公務人員誤向保訓會逕提再申訴者,保訓會應函請原處分機關依復審程序處理,並通知該公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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