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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68 條

  1. 1.保訓會為前條決定時,得斟酌復審人因違法或顯然不當行政處分所受損害,於決定理由中載明由原處分機關與復審人進行賠償協議。
  2. 2.前項協議,與國家賠償法之協議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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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68 條讓保訓會在情況決定理由中載明賠償協議,該協議與國家賠償協議有同一效力,當事人不必另提國賠即可求償。

Q · 處分被認定違法卻沒撤銷,我的損失要怎麼補?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68 條,保訓會作成情況決定(認定處分違法或顯然不當卻不撤銷)時,得斟酌你所受的損害,在決定理由中載明由原處分機關與你進行賠償協議。關鍵在第二項:這個協議與國家賠償法之協議有同一之效力,具拘束力與執行力,機關不能事後反悔。等於把國賠的協議階段直接搬進復審完成,你不必從零另打一場國賠官司。

白話解讀

假設保訓會用第67條的情況決定駁回了你,認定處分違法卻不撤銷。接下來你最關心的事:那我的損失誰來補?多數人以為要另外去打一場國家賠償官司,曠日廢時。第68條替你省掉這道工。它規定保訓會做情況決定時,可以斟酌你因違法處分所受的損害,在決定理由中載明,由原處分機關和你「進行賠償協議」。最關鍵的是第二項:這個協議「與國家賠償法之協議有同一之效力」。這句話的份量很重,意思是你和機關談成的賠償協議,等同於國賠程序裡的協議,具有執行力,機關不能事後反悔賴帳。等於保訓會在復審程序裡,直接幫你接通了一條通往賠償的快速道,你不必再從零開始打一場國賠。

法律定性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68 條為情況決定的賠償配套規範:當保訓會認定行政處分違法或顯然不當卻基於公益不予撤銷時,得在決定理由中載明由原處分機關與復審人進行賠償協議,且該協議與國家賠償法之協議有同一之效力,具拘束力與執行力,使當事人就近獲得有效求償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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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處分被認定違法卻沒撤銷,我的損失怎麼拿回來?

依第68條,保訓會作情況決定時可斟酌你的損害,在決定理由中載明由原處分機關與你進行賠償協議。重點是第二項:這個協議與國家賠償法的協議有同一效力,具拘束力。等於把國賠的協議階段直接搬進復審完成,你不必另外從零提一場國賠,務必把握決定書裡這條現成的求償管道。

Q2和機關談好的賠償,他事後反悔不給怎麼辦?

依第68條第2項,這個協議與國家賠償法之協議有同一之效力,具拘束力與執行力,機關不能片面反悔賴帳。正因為效力等同國賠協議,協議時一定要把賠償金額、項目、給付時間都白紙黑字寫清楚並完成法定程序,寫得越明確,日後要求機關履行就越有依據。

Q3情況決定後一定要先談賠償協議,不能直接打國賠嗎?

第68條提供的是更快的就近管道,不是唯一途徑。協議成立可省去另起國賠程序;若協議不成或機關拖延,你仍可依國家賠償法正式提起國家賠償請求。實務上先把握載明的協議管道較省時,並留意國賠2年/5年時效。

Q4公務人員保障法第68條在規範什麼?

規範情況決定後的賠償協議:保訓會認定處分違法卻不撤銷時,可在理由中載明由原機關與當事人協議賠償,效力等同國家賠償協議。

Q5情況決定是什麼意思?

復審有理由但撤銷處分將對公益有重大損害時,保訓會駁回復審卻於理由中認定原處分違法或顯然不當,這就是情況決定。

Q6「與國家賠償法之協議有同一之效力」是什麼意思?

指本條協議在拘束力與執行力上等同國賠協議,可作為執行名義,機關談成後不能片面反悔賴帳。

Q7第68條的賠償協議和私下和解差在哪?

私下和解只是契約;本條協議有國賠同一效力,具執行力,可直接作為強制執行依據,份量重得多。

Q8情況決定後賠償協議怎麼啟動?

檢視決定理由有無載明協議 → 盤點損害項目備齊憑證 → 向原處分機關提出協議請求 → 書面化金額項目給付時點並完成法定程序。

Q9第68條賠償金額怎麼算?

以因違法或顯然不當處分所受實際損害為基礎,如俸給差額、職務加給、升遷利益等,由雙方協議合意,無固定公式。

Q10怎麼證明自己受了損害?

備齊薪資俸給憑證、人事派令、升遷紀錄、相關支出單據,具體量化處分前後的差額與損失。

Q11協議談不成或機關拖延,下一步怎麼走?

改依國家賠償法正式提起國家賠償請求,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留意2年/5年時效。

Q12第68條賠償協議 vs 直接提國家賠償,哪個有利?

協議就近、省去重啟程序的時間;國賠則是協議不成時的正式途徑。先把握載明的協議管道較省時。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option_a_labeloption_aoption_b_labeloption_b
啟動方式第68條賠償協議保訓會於情況決定理由中載明,當事人就近啟動一般國家賠償程序當事人自行向賠償義務機關以書面請求
程序耗時附隨復審程序,省去重啟協議階段須先協議、協議不成再起訴,曠日廢時
法律效力與國家賠償法之協議有同一效力,具執行力協議成立同具執行力
前提要件須先有情況決定(認定處分違法或顯然不當卻不撤銷)須公務員執行職務違法侵害人民權利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國

🇯🇵 日本行政事件訴訟法第31条(事情判決)+国家賠償法
🇰🇷 韓國행정소송법 제28조(사정판결)
🇨🇳 中國行政诉讼法第74条(确认违法但不撤销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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