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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6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保訓會為前條決定時,得斟酌復審人因違法或顯然不當行政處分所受損害,於決定理由中載明由原處分機關與復審人進行賠償協議。
  2. 前項協議,與國家賠償法之協議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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