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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5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保訓會必要時,得依職權或依復審人之申請,通知復審人或其代表人、復審代理人輔佐人原處分機關派員於指定期日到達指定處所言詞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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