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5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保訓會必要時,得依職權或依復審人之申請,通知復審人或其代表人、復審代理人、輔佐人及原處分機關派員於指定期日到達指定處所言詞辯論。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52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